人人皆有一死,即便在人生最美好的歡愉之中,仍覆蓋著死亡的陰影。然而,人會遭遇死亡的終極原因為何?
聖經告訴我們,這一切都是罪所造成的。但在人犯罪墮落前,人的景況如何?什麼是罪?它導致了哪些後果?
本課程將介紹「罪論」中的一些基本議題:罪的起源、罪的影響、原罪、上帝的普遍恩典等,幫助我們更認清人類所面對的困境,以及神的恩典帶來的盼望與美好。
作者:張瀚仁
人因墮落犯罪,而陷入死亡。在談論墮落之前,必須先理解人起初受造時的樣貌,相對於人活在世上所顯出的巨大差異,才能明白墮落對人的影響有多深。
人的組成:二元一體三功能
「二元論」主張人有身體和靈魂,這是大多數教會廣為接受的立場。人有靈魂和身體,兩者密不可分。雖然概念上可以區分,但正常狀況下不會硬拆分為靈魂或身體,因為人活著時兩者是合一的,將來復活時也是帶著身體復活。靈魂和身體是一個整體,並展現出理性、意志、情感三個功能,就是「二元一體三功能」。
古希臘哲學教父們認為理性是靈魂的功能,但聖經並沒有明講。人的功能是透過整體來展現,無法明確劃分理性屬於靈魂或情感屬於身體,而且各部分會互相影響—靈性的軟弱會影響情緒與身體,身體生病或軟弱時也會影響理性、意志與情感。人在世時,靈魂與身體密不可分;除了死亡之外,靈魂不會脫離身體,睡覺時也不會。唯一的特例是「居間之境」—人在死亡與復活之間、還沒有新的復活的身體時,靈魂可能是單獨存在的狀態。聖經沒有決定性的經文描述居間之境的狀態,但可以從一些經文推敲出來。
民間信仰認為靈魂離開身體而遊走的「靈魂出竅」,武俠小說裡術士修煉時的「靈魂出遊」,或某些宗教儀式的「神明降身」、「神靈附身」,這些都不是聖經的教導。使徒行傳記載彼得曾經魂遊象外,我認為是神讓他在禱告時看見異象(徒十一5-11),以及神使彼得脫離枷鎖走出監獄,他卻以為是作夢(徒十二6-11),這些都不是靈魂出竅。總之,只要人活著,靈魂與身體就是一體,密不可分。靈魂與身體的分離是罪帶來的結果,就是死亡。
人有神的形像
「神說:『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、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,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、空中的鳥、地上的牲畜,和全地,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。』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,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。」(創一26-27)人與動物最大的區別,就是人有神的形像。
神的「形像」和「樣式」,兩者有區別嗎?愛任紐(Irenaeus)與阿奎納(Thomas Aquina)認為兩者不一樣。愛任紐認為神的「形像」是神創造時賦予人的基本能力、理性、道德等,而神的「樣式」是人需要學習、成長以達到完美的地步。阿奎納認為神的「形像」是神創造人所給予的天然能力,但人會受私慾所引誘,於是神又賜下祂的「樣式」,幫助人克服私慾。
馬丁路德、加爾文則認為兩者沒有區別,都是指神的形像,只是文學上的不同用法而已。
何謂「神的形像」?
在神學意義上,神的形像具有普遍性—不論性別、種族、膚色,每個人都有神的形像。然而,關於神的形像,眾說紛紜,到現在仍然沒有清楚的定義,只能從神學意義和人的功能來描述具有神形像的人擁有哪些功能,以及人與神有何關係。
第一是實體論—人有理性、道德意識、行善的能力,神的形像就是這些實體特徵。但以實體特徵描述人有神的形像,會遇到一個難題:如果有人不具備這些特徵,就沒有神的形像嗎?例如嬰兒、植物人或重度心智障礙者。
第二是關係論—神創造人,人與神有關係,人會敬拜神;人與人之間有各種關係,也會與動物互動。神的形像在於人是關係性的存有,特別是能夠與神、與他人建立關係,這是由聖父、聖子、聖靈三位一體的神在永恆中彼此相愛的關係衍生而來。然而,人能建立關係的特質似乎可以化約成實體特徵,因此,同樣會面臨實體論的難題。
第三是功能論—神賦予人看管全地的命令而有治理大地的功能,神的形像乃是人能夠承接和執行看管全地的命令與任務。然而,能否承接和執行治理全地也是基於實體特徵。此外,如果未來機器人、AI發展到能治理大地,難道也說它們有神的形像嗎?
由此可知,神的形像很難界定,以上說法都有重要的部分—人的組成很特別,有理性和道德意識等特徵,和動物非常不同;人能夠與神、與人建立關係;人承接了管理全地的任務。
「不可殺人」
「凡流人血的,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,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。」(創九6)具有神的形像的人,應該是被愛、被保存、被愛惜的對象,不是可侵犯或傷害的,更積極地是愛人如己。「這是誡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其次也相倣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」(太廿二38-39)馬丁路德認為,十誡不只是消極的誡命,更有其積極的意義。例如「不可殺人」的誡命,不只是消極地不可殺人,積極的意義是看見神將人的性命視為寶貴,除了不可傷害,也要愛護,這衍生出當別人有難時要拯救、幫助或阻止危難發生,讓他的生命可以延續和發展。
沒有神特別允許,人不可傷害或剝奪他人的生命,因為生命是神所賜,而且祂是公義的,所以祂有審判人的權柄。例如舊約提到若有人故意殺人,神允許人報血仇,這衍生出死刑制度是神所設立,或至少是祂所允許的。約書亞記提到神要以色列人除滅迦南人,這不僅是特別允許,甚至命令他們一定要做,其實這是審判,不只是報復或搶奪而已—在以色列人進入迦南之前,神曾告訴亞伯拉罕,400年後他的子孫要得那地為業,但那時迦南人的罪惡還沒有滿盈(創十五16),等時候到了,祂才允許以色列人除滅迦南人,這是對迦南人的審判,是很少數的例子。
人與神大不同
人有神的形像,但我們不會說「人與神的屬性完全相同」。人有些屬性和神的屬性看來類似、相近或屬於同一範疇,但無論是愛、公義、慈愛、憐憫,兩者並不完全一樣或是有極大差異。例如神是愛,人也會愛,但人的愛與神的愛在本質和程度上都有差別;神是公義的,人也有公義的觀念,但人的公義不可能完全像神的公義一樣。
人透過聖經默想神的屬性,可以效法到某種程度,但不能夠完全與神一樣,因為人和神之間存在著無限的差異。人可以渴慕神的屬性,神的屬性也值得我們學習,但不是追求在某個屬性或特質上與神相等,而是竭力追求人性中可以達到的地步。例如透過聖經的啟示看見神的愛,我們只能活出神要人活出的愛的樣式,無法完全像神一樣。我們說要像天父,不是靠自己像天父,而是效法基督的樣式,活得像基督一樣—完全沒有犯罪,完全順服天父,並按著天父旨意活出人性終極的樣子,這是我們追求的成聖之路。
禱告
天父,感謝祢讓我們可以更多認識祢,求祢保守我們能以所認識的真理來省察自己的生命,讓我們能更靠近祢,學習更像祢。
奉耶穌基督的名,阿們!
(2023年成人主日學「人為何而死—人的墮落、罪與盼望」,劉怡萍整理)

